前兩個禮拜
收到了人生的第一張法院傳票

該死....
人好真的就是麻煩啊
所以要給大家一點忠告

碰到事情的時候
假如是命案或著較重大的話
建議在當證人
會比較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與道德

像我這次碰到的是車禍小事情
卻不小心當了證人
就只好像個笨蛋
要出庭作證,當證人去了

像我碰到那車禍...好心照顧摔車的
打電話叫警察跟救護車
結果摔車的一起來就咬我ㄧ口
說我是害她摔車的...
好加在有另外的證人幫我
要不然就死定了我
也難怪台灣都沒人敢當證人
因為不小心就會變成苦主
記得也有人被反咬...到現在還在打官司
所以還是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最後還得要自己請假...
還沒得請款呢....
白白浪費一天薪水

又不能像偉大的吳淑珍小姐
動不動就請假請到翻.....
只能乖乖的去法院出庭
因為法院規定,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者
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緩,以及得以連續處罰
詳細如下所示

證人之義務
一.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1. 得裁定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 得拘提之。
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 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
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
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奉勸各位
騎車...不要騎太快
騎快的...也請對自己要有把握以及注意安全

人生的第一張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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